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设立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7-11-30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 

2.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3.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 

4.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应报送《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 

3税务机关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分享到:0
 
 
主办单位:365投注平台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dy-dfhw.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30 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