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烟叶收购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办理烟叶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3份。
(2)《烟叶收购情况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在收购烟叶的当天(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天)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迟于次月末的期限内,在不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况下自主核定。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 号)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